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候鸟保护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候鸟资源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履行候鸟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暂扣非法猎捕的候鸟和工具、非法经营的候鸟及其制品;

(四)查封与破坏候鸟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