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本市建立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

对申请以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就其必要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审批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重要参考。本市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不予批准其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

购置、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评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