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经评估,使用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未达到共享要求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市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续申请使用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评议时,可以提出限制性意见。
对于使用本市财政资金全额购置、建设的通用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程度较差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部门内或者跨部门无偿划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