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共享,是指拥有或者受委托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