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本市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评估制度。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类评估的原则组织专家,在信息报送、运行情况、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定期对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进行评估。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将评估和奖励结果向社会公布。具体评估和奖励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的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报送相关信息导致无法进行评估的,市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续申请使用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评议时,可以提出限制性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