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一般预算收支情况;

(二)政府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三)财政一般支出结余结转情况;

(四)政府基金支出结余结转情况;

(五)本级财政总预备费支出情况;

(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