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登记表一式三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

对登记保存的工具和有关物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保管期间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接受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登记保存的工具和有关物品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