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未定时清扫、全天保洁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共场所乱倒污水、乱堆污物、垃圾,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杂物、冥品、冥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家禽家畜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不足一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使用密闭专用车辆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