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场所;

(二)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三)擅自进入车站封闭区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运行;

(五)干扰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在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诱发烟雾报警的物品;

(七)强占他人席位、酗酒闹事;

(八)破坏、损毁铁路线路、列车、通讯信号和电力电缆、牵引供电、防护栅栏、限高防护架等设施和标志;

(九)传播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影响铁路安全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