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铁路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