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铁路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前,已经种植的树木等植物因自然生长不能满足铁路电力线路安全距离要求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砍伐树木等植物和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涉及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铁路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种植的树木等植物侵入铁路电力线路安全距离范围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铁路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不符合铁路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