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新建、改建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铁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协商一致后实施。

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跨越铁路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下穿铁路时,应当优先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需穿越路基时,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