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申请延期,可以申请延期一次且期限不超过二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建设的非永久性设施,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利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