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建设规范划定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自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收取摊位使用费的,责令改正,退还摊位使用费;拒不退还的,处违法收取的摊位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