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集中和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或者依法取得农贸市场经营权,为交易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相应设施和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进行现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