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等设施的规划审查,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改变外立面、加层、扩建或者拆改等违反规划的行为予以认定;

(二)城市管理部门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职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雨污水错接、漏接、混接至市政管网以及住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外立面、加层、扩建、拆改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业主饲养犬类动物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停车管理,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影响公共安全以及影响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无照经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价格违法等违法行为;

(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查处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放不达标、噪音污染等违法行为;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查处侵占、破坏、变相买卖人民防空工程等违法行为;

(九)民政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