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指导、协助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