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以利用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等场地施划停车泊位,并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收取停车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等场地的停车泊位,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所、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开展经营等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利用共有道路、共用部位场所和共用设施设备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广告、开展经营等活动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利用共有道路、共用部位场所和共用设施设备收取的停车费、租赁费、广告费等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