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保安、保洁、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