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注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