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荣誉市民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2,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21年6月17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社会或者经济效益的;
(二)在本市直接投资、开展经贸活动,或者为本市招商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或者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层次人才、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本市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推荐单位或者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南昌市荣誉市民推荐表》,自荐人填写《南昌市荣誉市民自荐表》后,向下列单位申报: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五)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其他非本市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域或者领域,向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湾里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由市长签署。
(一)应邀列席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昌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
(三)出入本市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申请给予通关便利;
(四)在本市主管的公立医院享受就医便利服务;
(五)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
(四)被认定为犯罪的;
(五)有其他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称号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决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