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筹集使用社会保障资金,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社会保险费用足额到位,并按照规定单独列支。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报批时应当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费用等落实情况。禁止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省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