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部门协调机制,科学划定耕地后备资源,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开垦和整理计划,组织土地开垦、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土地开垦整理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组织验收。新增加的耕地,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向国家报备入库后,可以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耕地利用优先序落实耕种。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