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和监测。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建立土地调查和监测成果汇交制度。土地调查和监测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监测成果应当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