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实施、政府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的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等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规划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社区居家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组织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广告、产品用品、食品药品、价格等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