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免费进行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用户。

燃气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应当提前三日告知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时间、人员以及联系方式。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

对未能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与燃气经营者联系约定入户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