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并负责气瓶的安装。安装人员应当检查燃气系统连接气密性,并记录存档。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用户应当签字确认。

推广运用电子化信息手段,实现气瓶充装、配送、检验智能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