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公告或者公示相关内容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和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