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并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三)告知被调查、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按照要求制作笔录。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得索取、收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私利。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