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材林应根据培育目的,针对林分状况分别采取抚育间伐、低质林改造和主伐的方式。严格控制大面积皆伐。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最晚翌年完成更新造林。凡未按时完成更新造林或质量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准采伐。

(二)防护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和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间伐和更新性采伐。

(三)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以及古树、珍贵树种,严禁采伐。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9,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