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国营林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林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证件,并佩带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9,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