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工信、科技、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