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医疗废物等垃圾,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