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有害垃圾处置。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有害垃圾收集、运输、暂存、处置工作,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可回收物处置。应当引入具备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实施全过程统筹收集、运输到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处置。未引入企业之前,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处置。
(三)厨余垃圾处置。厨余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单位,收集、运输中应当使用密闭车辆直接运输至无害化处理厂(站)处置。
(四)其他垃圾处置。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其他垃圾,运至指定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