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督管理条例Article 20Repealed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3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