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实施河道和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增强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

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