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上述人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