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受质询的机关在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有关的代表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