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全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全省及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省级预算草案,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