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