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