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铁路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然危及铁路安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铁路线路两侧新建风力发电等设施,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