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铁路与道路相互交叉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及维护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方与铁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道路建设在后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三)铁路建设在后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铁路方建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按照规定移交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