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日常巡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