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移动载体等,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服务)或者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招牌如果附带商业性广告内容或者招牌在办公地、合法用地范围以外设置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