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