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名称,预售商品房位置、幢号、楼层、用途、建筑面积等内容。

准予预售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计价总建筑面积,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商品房预售人需要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