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