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本村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选民选举的其他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选民选举的其他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人员重新投票。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委员职位中确定专门名额用于妇女委员的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