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